(2017)鄂0106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魏宇宙、涂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宇宙,涂宏斌,武汉商贸职业学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529号申请人:魏宇宙,男,汉族,1983年7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文野,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涂宏斌,男,汉族,1957年3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武汉商贸职业学院,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涂宏斌。申请人魏宇宙与被申请人涂宏斌、武汉商贸职业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魏宇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涂宏斌、武汉商贸职业学院5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市分公司为上述保全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魏宇宙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涂宏斌、武汉商贸职业学院5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值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徐桂萍二O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