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倪全欣、王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全欣,王效伟,尹楠楠,付洪川,李蕾,聂志刚,徐海云,付华政,赵静,聂志强,付洪洲,吴闯,杨磊,王芹,赵波,王春霞,丛佃忠,卫炳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932号申请人:倪全欣,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王效伟,男,1978年7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尹楠楠,女,198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付洪川,男,197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李蕾,女,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聂志刚,男,1981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徐海云,女,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付华政,男,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赵静,女,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聂志强,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付洪洲,男,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吴闯,女,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杨磊,男,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王芹,女,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赵波,男,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王春霞,女,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丛佃忠,男,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申请人:卫炳勇,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倪全欣与被申请人王效伟、尹楠楠、付洪川、李蕾、聂志刚、徐海云、付华政、赵静、聂志强、付洪洲、吴闯、杨磊、王芹、赵波、王春霞、丛佃忠、卫炳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效伟、尹楠楠、付洪川、李蕾、聂志刚、徐海云、付华政、赵静、聂志强、付洪洲、吴闯、杨磊、王芹、赵波、王春霞、丛佃忠、卫炳勇名下银行存款3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梦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