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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雅扬与蔡彩娇、梁金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雅扬,蔡彩娇,梁金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2534号原告:许雅扬,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彩娇,女,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梁金银,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许雅扬与蔡彩娇、梁金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许雅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雅扬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许雅扬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少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