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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薛承汉与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集团开封有限公司(原开封市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太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承汉,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集团开封有限公司(原开封市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太杰,齐国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989号原告:薛承汉,男,出生于1976年6月6日,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XX,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洪旭,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集团开封有限公司(原开封市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南羊小区9号楼4楼西户。法定代表人:李忠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太杰,男,出生于1965年5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齐国运,男,出生于1963年11月14日,回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承汉诉被告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集团开封有限公司、张太杰、齐国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承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承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承汉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薛承汉负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