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民初7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海涛与被告江苏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涛,江苏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7573号原告:冯海涛,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华,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栋1-5层。法定代表人:刘兴樑。原告冯海涛与被告江苏尊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冯海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海涛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涛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海涛负担。审 判 长 黄克强代理审判员 原 宁人民陪审员 徐 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心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