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郭福堂与卢连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堂,卢连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3757号原告:郭福堂,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梅,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连举,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安崖镇。原告郭福堂与被告卢连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喜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连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卢连举于2013年承揽神木县高家堡镇某祠堂修建工程,原告向被告承揽了围栏及大门雕刻部分,后双方经结算,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郭福堂出具本案欠款单,此后一直未予给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卢连举给付拖欠劳务费2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事实,被告卢连举确欠原告欠款26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卢连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郭福堂欠款2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由被告卢连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