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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玉海与李保军、李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海,李保军,李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379号申请人付玉海,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保军,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庆平,女,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保军、李庆平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李保军、李庆平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