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玉海与李保军、李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海,李保军,李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379号申请人付玉海,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保军,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庆平,女,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保军、李庆平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李保军、李庆平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世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