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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晧万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晧万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3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晧万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晧万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莲民初字���0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天晧万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陕西天晧万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和解,被执行人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偿还所欠款项。缴纳执行费17607元。陕西天晧万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表示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3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