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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杨国树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冉强,杨国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525号原告:张涛,女,1970年1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蔡世刚,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1510130039。被告:冉强,男,1971年07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杨国树,女,1974年0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冉强、杨国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交纳4650元(原告张涛已预交),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