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6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涛与杨国树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冉强,杨国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525号原告:张涛,女,1970年1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蔡世刚,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2201510130039。被告:冉强,男,1971年07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杨国树,女,1974年0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冉强、杨国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交纳4650元(原告张涛已预交),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