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2民初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拴住与柯步余、林李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拴住,柯步余,林李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民初第2955号原告王拴住,男,汉族,1944年6月21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柯步余,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林李杰,男,哈族,1983年5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支公司。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拴住诉被告柯步余、林李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瑞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王拴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拴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拴住负担。审 判 长 乔清霞审 判 员 吕亚杰人民陪审员 龙松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