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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伊火良、江烈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火良,江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58号申请执行人:伊火良,男,195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务农,住弋阳县。被执行人:江烈平,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常山县人,经商,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伊火良与江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90万元及利息,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