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1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朝阳兴茂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弘石料有限公司、刘晓红、李成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兴茂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北票中弘石料有限公司,李成瑞,刘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兴茂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丁振祥,经理。被执行人北票中弘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李成瑞,经理。被执行人李成瑞,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北票中弘石料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阜新市。被执行人刘晓红,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辽138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北票市中弘石料有限公司、李成瑞应支付申请人朝阳兴茂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贷款233778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刘晓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朝阳兴茂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5040元及逾期利息,共同承担执行费3182.27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朝阳兴茂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市弘石料有限公司、刘晓红、李成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北票市弘石料有限公司、刘晓红、李成瑞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晓红工资卡冻结,,需等待时间扣划。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北民大初字第01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