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世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1刑初22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均,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均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李世均驾驶小型越野车从四川省遂宁市往重庆市大足区方向行驶。当日15时许,李世均驾车沿205省道从大足区中敖镇方向往大足城区方向行驶至大足南环二路西段205省道岔路口右转,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周,将在路口通行的行人张某撞倒,造成张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李世均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得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等候民警处理。经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世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李世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2017年2月20日,李世均与张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公司赔偿了张某家人各项损失50余万元。同时,被告人李世均自愿补偿张某家人2万元,取得张某家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李世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及被害人户籍信息表、车辆信息及驾驶员查询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唐某、沈某、张某1、唐某2、毛某的证言;被告人李世均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世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世均在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世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世均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李世均可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世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具体起止时间以执行通知书为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旭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