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俊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64号罪犯李俊,男,1990年3月26日生,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李俊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追缴被告人李俊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21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40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俊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俊,2016年4月、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李俊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人民币二百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9月28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