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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杜中胜与杜中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中胜,杜中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180号原告:杜中胜,男,194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杜中山,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杜中胜与被告杜中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杜中胜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中胜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中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杜中胜负担。审判员  李晓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沛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