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雅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雅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41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雅东,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雅东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宋雅东携带磨光机等工具至南京市秦淮区普天路1号普天职工医院,采用切割防盗门等方式进入该医院财务室,窃得保险箱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及账册等物品)、头孢克肟胶囊10盒、桂枝茯苓胶囊2盒、阿司匹林肠溶片10盒、醋酸氟轻松乳膏10盒、六味地黄丸5盒、盐酸吡格列酮片10盒、非那雄胺片10盒、瑞舒伐他汀钙片10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10盒、罗红霉素胶囊10盒、仙灵骨葆胶囊1盒、三金片6盒、克霉唑溶液20盒、艾司唑仑片20盒、红霉素眼膏20盒、奥美拉唑肠溶胶囊10盒、胃乐宁片3盒、气滞胃痛颗粒3盒、杞菊地黄丸2盒、普乐安片2盒、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4盒等药品,上述药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449.99元。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宋雅东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被盗药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宋雅东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雅东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赃物发还、退赔被害单位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雅东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宋雅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雅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宋雅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帮教的情况,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雅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丁曼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