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2执1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某林、谢巧某与被执行人赖某、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林,谢巧某,赖某,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512执17号��四申请执行人:谢某林,男,汉族,1961年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申请执行人:谢巧某,女,汉族,1962年出生,户籍登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上述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珊、王某宇,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赖某,男,汉族,1962年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江西省宜安市峡江县。被执行人: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赣西大道绿泉水岸小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某林、谢巧某与被执行人赖某、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某林、谢巧某于2017年1月11日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6)粤0512民初40《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赖某、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付还经济损失248379元、案件受理费21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赖某、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赖某、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至今均未履行。经查明,本院另案[(2017)粤0512执16号]查封、扣押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赣K57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码LFWSRXRJ5D1E14627,发动机号码52226283)及车牌号为赣K57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识别代码LFWSRXRJ5D1E14627,发动机号码52226283)。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谢某林、谢巧某的申请,将本案移送另案参与分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以(2017)粤0512执17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赖���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4355002200570283、604355002200625190、6221884350009958766的银行存款和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赖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688185570472的银行存款;于2017年2月7日以(2017)粤0512执17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赣KL9**巨运牌车辆(车辆识别代码LYZ168)一辆(未实际扣押)。由于被执行人赖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个账户的存款数额较少,申请执行人同意均不予划拨。2017年4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赖某、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被执行人赖某及被执行人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洪发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24日,申请执行人谢某林、谢巧某表示,由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赖某、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行。本院认为,由于本案正参与另案的分配,且申请执行人谢某林、谢巧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赖某、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某林、谢巧某发现被执行人赖某、新余市中达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