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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7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姜涛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756号之三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法定代表人:周亮,院长。被执行人姜涛,男,1964年6月6日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关于申请执行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姜涛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7.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涛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