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林彩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彩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林彩梅,女,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中山路口岸大厦。代表人甘静生。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林彩梅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应支付案件受理费1046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立执行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046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仲进审 判 员 李 文助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滕红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