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成全、胡润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全,胡润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56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历红昌,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81976********,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励家桥村**号。被申请人:刘成全,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润莲,女,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呼和浩特市塞罕坝区。原告历红昌与被告刘成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冀1128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刘成全、胡润莲名下的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历红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历红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成全、胡润莲名下的银行存款102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成全、胡润莲名下价值1020000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召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