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邱娟、杨传武诉浏阳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娟,杨传武,浏阳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6427号原告:邱娟,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杨传武,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芳,湖南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浏阳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法定代表人:冯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该公司职员。原告邱娟、杨传武与被告浏阳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邱娟、杨传武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娟、杨传武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娟、杨传武撤回对浏阳金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708.5元,由邱娟、杨传武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文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