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民终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建水、曲阳县恒州镇七里庄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水,曲阳县恒州镇七里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6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水,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阳县恒州镇七里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二明,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建水因与被上诉人曲阳县恒州镇七里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里庄村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法院以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受理,开庭前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庭审宣布的案由均为合同纠纷,但开庭公告、判决中却变更为物权保护纠纷,并以刘建水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而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之诉。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退回上诉人刘建水。审 判 长  赵鹏壮审 判 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王雅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巧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