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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35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福,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华辉,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虹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余保金,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郭效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福及其委托辩护人华辉、被告人陈虹材、余保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与黄江波(另案处理)、雷祖发(另案处理)在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春城邻里花园小区因琐事殴打小区保安鲁某某、杨某某,毁坏小区1号门禁系统。经鉴定,被害人鲁某某、杨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毁坏春城邻里小区1号门禁系统损失人民币16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致2人轻微伤,财产损失人民币16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事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庭审中,被告人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黄文福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作罪轻辩护,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对扩大矛盾具有一定的责任;2、由所有被告人共同出资赔偿了受害人;3、被告人黄文福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文福从轻判处,考虑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3时许,被告人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与黄江波(另案处理)、雷祖发(另案处理)在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春城邻里花园小区因琐事殴打小区保安鲁某某、杨某某,毁坏小区1号门禁系统。经鉴定,被害人鲁某某、杨某某伤情为轻微伤。被毁坏春城邻里小区1号门禁系统损失人民币16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与黄江波(另案处理)、雷祖发(另案处理)已赔偿被害人鲁某某、杨某某及春城邻里花园小区所受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致二人轻微伤,财产损失人民币1600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对被告人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对扩大矛盾具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注意到。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文福、陈虹材、余保金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文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二、被告人陈虹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三、被告人余保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秦冬冬人民陪审员  代丽琼人民陪审员  詹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尤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