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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鹃与被执行人刘欣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过户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鹃,刘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罗鹃,女。被执行人刘欣,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8民初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欣应向申请执行人罗娟支付下列款项:1、离婚财产分割款165232.13元,2、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小孩刘耀泽独立生活之日止抚养费每月800元,3、诉讼费500元。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罗娟和被执行人刘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以被执行人刘欣名下位于衡阳市中山北路房产,作价165732.13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罗娟,以抵偿本案离婚财产分割款165232.13元、诉讼费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欣名下位于衡阳市中山北路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罗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农 雷审 判 员 : 凌 云审 判 员 : 朱 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