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70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徽祥舜木雕艺术家具有限公司、安徽东盛承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祥舜木雕艺术家具有限公司,安徽东盛承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涛投资有限公司,李玉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003-1号申请人:安徽祥舜木雕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安德大厦首层红木家居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92692126D。法定代表人:胡宏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生,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沿生,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东盛承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2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GRH93。法定代表人:杜恩情,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5740667K。法定代表人:郑仙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锋,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玉田,女,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锋,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祥舜木雕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东盛承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涛投资有限公司、李玉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皖0104民初700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东盛承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涛投资有限公司、李玉田使用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90号华邦世贸中心超高层写字楼2301室的6件套红木家具予以查封、扣押;查封申请人安徽祥舜木雕艺术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工投立恒广场标准化厂房C-14号厂房(房地权证肥西桃花字第××号),限制其转让。申请人安徽祥舜木雕艺术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供刘光茹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区芙蓉西路1388号一里洋房33幢603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进行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担保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祥舜木雕艺术家具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光茹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区芙蓉西路1388号一里洋房33幢603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限制其转让;二、解除申请人安徽祥舜木雕艺术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桃花工业园繁华大道工投立恒广场标准化厂房C-14号厂房(房地权证肥西桃花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孟凯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潇潇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