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吉平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54号原告:李吉平,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3773-6。法定代表人:王小梅,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颀峰,男,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叶久志,男,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作人员。原告李吉平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吉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吉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吉平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吉平。审 判 长 冯 晞人民陪审员 徐 宏人民陪审员 袁巧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