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瑞江诉张文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江,张文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1899号原告:张瑞江。被告:张文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负责人:刘岭。委托诉讼代理人:XX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江与被告张文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89元减半收取156元,保全费224.76元,合计收取380.76元,由原告张瑞江负担。审判员  于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