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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华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解放路15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42899。法定代表人:丁宏利,董事长。被执行人: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梧桐十路13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6006601761676。法定代表人:易建章,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资兴(滨州)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审理庭递交上诉状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2016)鲁1121民初字第273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龙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刘顺斌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兆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