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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鲁细乃与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中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细乃,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中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鲁细乃。被执行人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中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矿业大道12号。被执行人胡碧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细乃与被执行人黄石市交通运输集团中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胡碧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3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书记员  熊良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