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建庄与王茂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庄,王茂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56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庄,男,1955年7月27日生。被执行人王茂贤,男,1962年8月11日生。关于王建庄与王茂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王茂贤借王建庄现金150000元,于2013年10月1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4年1月1日前偿还5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14年6月1日前还清。由于被执行人王茂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王茂贤归还王建庄欠款47625元,余款102375元至今未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王茂贤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即向申请执行人王建庄支付欠款102375元,并以150000元为本金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传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