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行审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郭会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郭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361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聂文甫,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郭会玲,女,49岁,汉族。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工商处字[2016]第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一、罚款30000元;二、吊销营业执照。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桐工商处字[2016]第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项目。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