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壮壮与北京明宇鑫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壮壮,北京明宇鑫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6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壮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宇鑫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北科置业大厦1-4层亿世界(北京)电子市场一层C1608号。法定代表人:吴福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何壮壮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明宇鑫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7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已于2017年5月10日向何壮壮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上诉人何壮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壮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何壮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文博审 判 员 曹 洋代理审判员 丁燕鹏二〇一七年五��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黎明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