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候生与张忠利、贺翠霞、赵丕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候生,张忠利,贺翠霞,赵丕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候生,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忠利,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贺翠霞,女,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赵丕利,又名赵培丽,女,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候生与张忠利、贺翠霞、赵丕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张忠利、贺翠霞、赵丕利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三被执行人张忠利、贺翠霞、赵丕利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张忠利向申请人王候生偿还借款本金38.60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二被执行人贺翠霞、赵丕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三被执行人张忠利、贺翠霞、赵丕利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75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丕利的工资账户,申请人同意按期执行被执行人工资。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忠利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河畔路东103号房屋一套(产权号:091338**),该房需进行强制评估、拍卖程序,暂不宜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子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