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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施荷忠、陆洪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南通通大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施荷忠、海门市夏星家用纺织品厂、陆洪发、周冬杰、雷素云、崔小英、朱海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门商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苏0684执1319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施荷忠、海门市夏星家用纺织品厂、陆洪发、周冬杰、雷素云、崔小英、朱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30万元及利息65万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陆洪发及案外人江卫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案外人江卫平自愿替周冬杰还款人民币32.5万元,余款由陆洪发归还。现申请执行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表示,江卫平、陆洪发已各自向其履行了相应义务,并申请结案,故本院(2015)门商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