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海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363号原告: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林东镇索布嘎村。法定代表人:张晓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海强,男,3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海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