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民终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长青因与被上诉人张永清、原审被告杨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长青,张永清,杨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长青,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科、曹刘伟,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清,女,199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庆保,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利霞,女,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人。上诉人杜长青因与被上诉人张永清、原审被告杨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8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遗漏必要共同被告。本案借据载明的借款人为杨利霞和杨亚峰。杨亚峰的签字虽为杨利霞代签,但杨亚峰对借款的事实认可且杨亚峰申请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民初8295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杜长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9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薛海鸥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代理审判员  常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潇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