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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其贤与张学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其贤,张学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84号之二申请人李其贤,男,195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学瑞,男,1983年9月5日生,住济南市。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84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2017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张学瑞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7)鲁0125财保84号之一解除对肇事车辆查封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李其贤对被申请人张学瑞的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