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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永康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永康,男,汉族,1942年4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建邺区。李永康因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工龄认定信访答复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永康上诉称: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三个依据,上诉人的养老保险案,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李永康因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关于李永康要求认定国企工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和省人社厅作出的《关于李永康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以下简称《复查意见》),诉请法院撤销《答复意见》和《复查意见》,并按政策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故李永康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李永康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苌璐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