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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监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琨与李爱学、刘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琨,李爱学,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88号申请执行人:赵琨,女,汉族,1977年4月28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李爱学,男,汉族,1977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刘颖,女,汉族,1979年1月17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赵琨与被执行人李爱学、刘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06执743号。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琨与被执行人李爱学、刘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可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