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2701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维芝与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芝,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496号原告:王维芝,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鸣,1987年2月25日出生,达斡尔族。被告:刘岩,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王维芝诉被告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芝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1150.00元),退还原告王维芝1150.00元。代理审判员  马国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欣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