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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龚然幸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的基本情况龚然幸。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2014年3月18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龚然幸伙同谢超(已判刑)窜至桂林市七星区江东村232号2-6出租房,盗窃被害人李某现金2700元,盗窃被害人余某现金80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后二人将黄金饰品销赃,所有赃款已挥霍。龚然幸犯盗窃罪,建议量刑拘役5个月-6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依法从轻处罚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龚然幸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款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龚然幸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二千七百元,退赔被害人余某经济损失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叶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严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