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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执70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群来、郭礼宣与潘平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来,郭礼宣,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70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王群来,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申请执行人郭礼宣,男,汉族,1965年6月13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被执行人潘平,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四川省泸定县人。申请执行人王群来、郭礼宣与被执行人潘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322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x存款27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邱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