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嘉盛、童亚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嘉盛,童亚运,童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208号申请执行人:吴嘉盛,男,1972年10月11日,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童亚运,男,1990年8月4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童志良,男,1965年7月19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嘉盛与被执行人童亚运、童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