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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828吴增艳与吴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增艳,吴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吴增艳,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吴增华,女,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吴增艳与吴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苏0322民初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文书确定:被告吴增华欠原告吴增艳借款190000元,于2017年1月27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7年2月10日前偿还剩余全部借款14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吴增艳负担。因被执行人吴增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增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增华借款19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增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吴增艳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吴增华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吴增华有工资,本院依法进行冻结,因工资为按月发放,短期内无法有效执结;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且在本案的执行中,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增艳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吴增艳申请执行吴增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夏 巍代理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