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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伍贞贞与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贞贞,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灵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820号原告:伍贞贞,女,汉族,1988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学彬,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娴,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1058号V4房。法定代表人:陈灵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职消寒,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晴,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1058号V4房。法定代表人:陈达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职消寒,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晴,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灵灵,女,汉族,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顺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职消寒,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晴,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伍贞贞诉被告珠海市三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金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灵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贞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贞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佳豪黄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