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戴祖衍与张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祖衍,张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546号原告:戴祖衍,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张联华,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祖衍与被告张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祖衍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联华的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祖衍撤回对被告张联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原告戴祖衍负担。审 判 员 张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