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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戴祖衍与张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祖衍,张联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9民初546号原告:戴祖衍,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告:张联华,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祖衍与被告张联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祖衍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联华的起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祖衍撤回对被告张联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原告戴祖衍负担。审 判 员 张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