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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图某1与图某2、吉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图某1,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图某2。被执行人吉某。图某1与图某2吉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882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图某2、吉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图某1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图某2、吉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图某1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图某2、吉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图某1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洪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阿拉坦巴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