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与余贤席、彭花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余贤席,彭花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号。注册号:4211821200356。负责人:叶海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怀垠,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余贤席,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彭花枝,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系被告余贤席之妻。委托代理人:余贤席,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特别授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武穴支行”)与被告余贤席、彭花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2月28日、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武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垠、被告余贤席并作为彭花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依据原告建行武穴支行提交的证据及被告余贤席、彭花枝的答辩查明: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是二、借款时间、金额、是否约定利息:2015年7月10日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10日,约定月利率5.175‰,执行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5%。还款方法等额本息。三、还款方式:按户还款,等额本息,分期还款(本)额33189.51元。四、违约事实: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余贤席、彭花枝已将本息结至2016年9月21日止,此后未还款。五、违约责任:出现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六、抵押情况:2015年8月27日余贤席以其位于武穴市××路南侧××大厦××铺室作抵押,并在武穴市房地产局办理房屋他项权登记(武穴市房他证武办字第××号)。七、已返还本金及利息:已还本金209122.69元,已支付利息153110.05元。八、下本金及利息:截止2016年9月21日止,本金下欠2790877.31元,利息自2016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5.635%计息。九、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90877.31元,并自2016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5.635%计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十、被告答辩意见:借款300万元属实,具体下欠本金和利息的金额以建行账单为准,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裁判结果本院认为,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建行武穴支行与被告余贤席、彭花枝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予以认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建行武穴支行按约定借给被告余贤席、彭花枝300万元,被告余贤席、彭花枝已偿还本金209122.69元,下欠借款本金2790877.31元,应按约定的时间及还款方式及时返还;二、根据合同约定,出现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被告余贤席、彭花枝在借款期限内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余贤席、彭花枝自2016年9月21日后未按约定偿还当期本息,视为违约,原告建行武穴支行即可要求被告余贤席、彭花枝立即清偿贷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三、被告余贤席、彭花枝将借款利息结至2016年9月21日,后期利息未付,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5.175%,执行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5%,原告建行武穴支行要求按年利率5.635%计算利息,该利率约定未违反国家有关利率的规定,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余贤席、彭花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行借款本金2790877.31元,并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5.635%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65元,由被告余贤席、彭花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彭丽君审判员 马珊红审判员 史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