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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辖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军、刘福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刘福民,王玉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彰德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民,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审第三人王玉星,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上诉人李军因与被上诉人刘福民、原审第三人王玉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466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位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军与被上诉人刘福民、原审第三人王玉星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显示三方承包的是滑县五星造纸厂,该厂位于河南省,因此,该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李军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韶方审判员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芳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