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全椒县新宇棉织品有限公司、全椒唐潮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椒县新宇棉织品有限公司,全椒唐潮矿业有限公司,蒋正平,刘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全椒县新宇棉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发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全椒唐潮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正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蒋正平,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春霞,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全椒县新宇棉织品有限公司与全椒唐潮矿业有限公司、蒋正平、刘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正平享有位于全椒县xx镇xx村117亩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被执行人刘春霞享有位于全椒县xx镇xx村160亩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蒋正平享有的位于全椒县xx镇xx村117亩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刘春霞享有的位于全椒县xx镇xx村160亩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